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1、法律分析: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具有以下情形:瞒报或者谎报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材料;明知但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材料 。
2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具有以下情形:瞒报或者谎报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材料;明知但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材料。
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4、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照的处罚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隐瞒 、欺骗、贿赂等行为包括:提供伪造身份证、体检证明等虚假材料 ,隐瞒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 、美尼尔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隐瞒自己有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等不允许申请驾驶证的情形,考试中有贿赂、舞弊等行为。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许可,并给予申请人警告。
6、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 ,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若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贿赂、舞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样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提供虚假材料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 ,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司法机关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
法律主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属于伪造 证据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情节较轻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属于伪造证据,情节较轻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 ,法院不予采纳相关证据。
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或材料者,即被认定为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具有以下情形:瞒报或者谎报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材料;明知但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材料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具有以下情形:瞒报或者谎报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材料;明知但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故意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材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许可,并给予申请人警告。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 ,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贿赂、舞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样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法院提供虚假材料是什么罪
1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属于伪造证据,情节较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虚假材料给法院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给予罚款 、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涉嫌伪造证据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法院工作人员虚构证据即构成徇私枉法罪,此罪指以权谋私 、快意恩仇,将清者污之 ,为浊者护航。在司法审判中故意偏袒某方,包庇罪犯,或扭曲事实、歪曲法律 ,做出错误判决。如非法院工作人员,恶意向法庭递交假料,则涉嫌犯伪证罪 ,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打击报复他人或隐藏罪责,故意伪造证据 。
政府采购中对虚假材料的认定
法律分析:虚假材料就是指和真实情况不符合的材料 ,通常为了谋取中标、成交等目的产生。我国政府采购法严厉打击虚假材料。
法律分析:所谓的虚假应标就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论是否达到中标或者成交目的,其行为是违法的 ,都可以向财政等监管部门举报 。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虚假应标的内容,所谓的虚假应标就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无论是否达到中标或者成交目的,其行为是违法的,都可以向财政等监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虚假材料包括变造 、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 ,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 、服务客观一致,属于虚假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在政府采购中已经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首先应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开标前的资格审查中就应该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淘汰掉,已经谋取了中标就应该宣布中标、成交无效 ,并由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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